第(1/3)页 关于征信是否属于名誉权,方大状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为什么要有征信,这是你是否诚信的一个体现,是诚信度的一个评价。 那既然作为诚信度的评价,就必定是社会评价了。 也因此呢,当征信记录反应这个人有着不良记录的时候,其本身就代表着他就被评价为不诚信的人了。 那么相应的,就算是办信用卡的时候没有被其他人看到,同样代表着他的社会评价已经降低。 而现在,方大状已经如同一条毒蛇一样开始乱喷毒液了。 “那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话说,那被授权的金融机构,以及征信中心,他们的评价就不能算评价了?” 这话说的难听点: “你这意思是人家金融机构就不算‘人’了吗?” 方小莹办理信用卡,那必定是授权金融机构查询过征信的,那退一万步说,就算这个征信报告没有被外人知道。 难道只有金融机构知道她上了不良征信,就不算降低社会评价吗。 更不用说不良征信记录被同学么知道的事了。 黄严浩站在那里,大脑已经在飞速旋转。 他的想法是,征信记录是封闭的,是闭环,所以只要信用卡那里没有影响到方小莹的评价,就不算名誉权侵权。 但他还真的没想到,单纯的征信,就能涉及到名誉权! 而且关键是他自己都觉得,雾草方老师说的有道理啊,有种当年上课时候的感觉…… 努力要想对策,但是可惜,非诉做多了就是这么个毛病,很多法务基本上只会沿着自己在开庭之前预设的路来走。 一旦对方所说的辩点超出了自己的想法,那就会出现宕机的情况。 不会有人觉得只要是律师上了庭,那对方说出甚么来都能冷静应对,侃侃而谈吧,不会吧不会吧? 律师当然不会冷场,那怎么办,车轱辘话呗,为什么很多人看庭审直播,会觉得有些律师在把一句话来回说,觉得这人是不是有病。 他不是有病,他只是不知道咋说了……都是泪。 然而,方大状连说车轱辘话的机会都不给他! “说完了第一个争议的焦点,我们来说第二个,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那么我们来看,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三,我方当事人早在去年八月的时候就已经以书面的方式将异议申请邮寄到了复康支行,并且于八月十七日显示签收!” “那么,结合后续我方当事人数次前往被告银行提起口头异议的情况来看,我方有理由认为,被告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涉征信有误。” 证据三,也就是方大状拿出来的,方小莹邮寄相关书面异议申请的证据。 这并不是对方所谓签字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你是不可能拿出这种类型的证据。 而是相关异议申请的拍照,以及将异议申请寄送快递的证据,和对方签收的证据。 那很多人就会说了,说你这证据证明力度不足啊,你又不是全程拍视频,那根本不能证明这东西真的是给人家银行寄过去了。 万一你在寄快递的时候换了呢? 不要觉得奇怪,这种质疑很正常,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并不理解民事诉讼的原因。 他们说的那种,一定要没有任何遗漏,要环环相扣的形成证据链的情况,那是用于刑事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比民事案件严格太多,所以也会出现说,某个案子明明刑事无法定罪,但民事就可以扯皮很久的情况。 这里面很多人知道的例子就是东哥了。 而民事案件,你也不可能说能把这些证据全部完完整整拿出来的,就算是法官也知道那不可能! 因为就算是周毅这样的变态,也不可能将所有的过程都用视频记录下来。 如果有质疑的,那可以先想一想,在各种手机拍摄和监控没有今天这么发达之前,法院是怎么审判的,民事案件怎么打官司的? 民事诉讼可以适用提到过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官会综合考虑,来进行认定判决。 至于说其他的质疑,诸如“万一这是自己弄的证据呢,万一那个拍摄照片不是真的呢?”。 那只能说一句,这世界上没有那么多的万一,好家伙伪造证据,本来好端端的民事诉讼,输了也就输了,你现在伪造这么关键的证据,足以影响到法院审判了!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