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乐因直接开口道:“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度都没有异议。” 第二份就是关键所在,饭馆里的监控记录。 “这份监控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我方当事人离开之后,被告拿走了相机。” 乐因开口道:“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力度有异议,该监控视频只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拿着相机出了门,但却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将其带走!” 乐因说出了自己最主要的辩护意见! 他自然是要做无罪辩护的。 这个说法就是,这相机查理只是出于好奇而带着出了门,然后出门后认为这是假的,所以将相机扔了。 这样一来,就不是侵占罪了,因为他没有侵占的情况发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平白无故把人家的东西给扔了,这肯定是侵权,因为捡到之后就有管理的义务。 所以东西肯定是要赔偿的。 只不过那样子刑事案件就可以转化为民事纠纷,自然就没有犯罪的情况了。 这就是乐因的辩护落脚点。 以前那个捡到钻石然后丢失的案子很多人都知道,就是参考那个过程。 对此方大状并没有说什么,只是继续拿证据。 倒是周毅坐在旁边好像感觉有点明白了。 因为监控显示,距离不是很远,这俩是走路回家的,所以不存在说将相机丢在了车上。 那么问题来了,你说你把相机丢了,那总得在监控里可以显示出来吧。 这就是一个思维误差,可能在漂亮国待久了都不知道,我们这里在城区的主要路上,基本上监控是可以做到全部覆盖的...... 只有那些很偏僻的角落才会形成死角…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真的你做了什么事,要找你,监控挨个看着就能找下去...... 想到这里,周毅莫名觉得,方大状有点蔫坏,其实里面的关键信息只有他俩回家的那十分钟多点的时间。 结果方大状给整了一堆让人看着都烦的,更不用说还卡着时间提交...... 第三份证据则是通话记录,对方在电话里否认拿了相机,这看起来好像不能拿来当证据。 但你要知道,以没捡到作为理由来推脱的,同样属于侵占罪的情节之一。 这个证据乐因也没什么好的质证理由,还是以证明力度不足,不能证明故意不返还。 乐因已经准备法庭辩论了,他要好好的和对方辩一辩,至于剩下的那个什么监控视频证据,他并没有感觉。 结果方大状开口道:“我这里最后一份证据,事发当天,被告和其女朋友韩娟从猪脚饭馆回家的监控!”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并没有任何丢弃物品的动作。” 确实没有丢弃的动作,因为两人在路上忙着缠绵呢,根本没时间。 啥玩意?乐因直接傻了。 现在他的感觉就是,对方预判了他的预判! 而且是直接用证据把他的辩护点给按死了...... 重头戏法庭辩论还没开始呢,就已经完全失去了头绪。 可怜乐因还摩拳擦掌准备好好辩论一波呢。 在场的大家都不是瞎子,自然能看出来,那个被告律师在听到这个证据的时候脸色都变了。 法官都有点不忍心,太惨了。 这其实是很多律师都会玩的套路,故意在最初提交的起诉状或者自诉状里给你留点漏洞。 那你看了自然是很高兴,这不就有辩点了嘛! 然后所有的工作都会围绕着这个来做,就不去考虑别的方面了(本章未完!) 第四百六十章 该进去的,还是进去吧 。 现在很多律师都是见案子就接,手上一堆案子,那肯定不可能把所有精力都花在一个案子上。 然后等举证期限届满,基本上也就快开庭了,这个时候你就算发现了不对,也有点晚了...... 乐因现在就是这个状态,法庭辩论开启,说话都有点磕磕碰碰。 节奏直接被完全打乱,只能勉强把之前想的其他点说出来。 但这本身就是被自己否决的,说出来那肯定没有半点用。 第(2/3)页